(2017)皖0321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叶元柱与叶小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元柱,叶小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331号原告:叶元柱,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小锁,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叶元柱诉被告叶小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叶元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元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元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元柱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符广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