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解虎成、雷苏灵、蔡焕焕、解雨泽与王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虎成,雷苏灵,蔡焕焕,解雨泽,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解虎成,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雷苏灵,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蔡焕焕,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解雨泽,男,201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虎,男,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虎成、雷苏灵、蔡焕焕、解雨泽与被执行人王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63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6631.8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17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翠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