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四海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四海通讯店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5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海通讯店,住所地:韶关市。经营者:连宝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海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永军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胡艳萍书 记 员 赖浩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