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正江、郑利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江,郑利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正江,绰号阿江,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武夷山市,住武夷山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郑利贵,绰号小郑、老郑,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武夷山市,住武夷山市三姑度假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正江、郑利贵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正江、郑利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24时许,被告人周正江、郑利贵携带螺丝刀、老虎钳、剪刀等作案工具,骑一辆女式摩托车窜至武夷山市龙安谷桥头附近,见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停放在路边,即用石头砸破车窗玻璃进入车内,撬开车锁,盗走被害人叶某的闽G×××××号五菱荣光面包车。之后,将所盗车辆开到武夷山市三姑度假区双利小辣椒火锅店附近藏匿。次日,该车由被害人叶某找回。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800元。同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正江、郑利贵携带螺丝刀、老虎钳、剪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建阳市童游火车站桥头附近,见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停放在“统一汽配”店门口,即用石头砸破车窗玻璃进入车内,撬开车锁,盗走被害人曾某的京P×××××号五菱荣光面包车。之后,将所盗车辆开到武夷山市综合农场北街附近藏匿。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700元。同月29日,被告人周正江在武夷山市区驾驶该车辆途中被查获,并将该车发还被害人曾某。同日被告人郑利贵在武夷山市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正江、郑利贵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叶某、曾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正江、郑利贵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且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正江、郑利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周正江、郑利贵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正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郑利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追缴二被告人的作案工具老虎钳、剪刀等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