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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晋中经纬新科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州翔隆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经纬新科机械有限公司,福州翔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670号原告晋中经纬新科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纬路150号。法定代表人黄敏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爱洁,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福州翔隆纺织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长乐市航城镇里仁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经纬新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翔隆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双方和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中经纬新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晋中经纬新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惠爱人民陪审员  郑转仙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