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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刘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584号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梅家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张显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阳,住永吉县口前镇。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6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清偿借款违约金28138.00元(暂计至2017年3月24日,此后按借款协议约定标准计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借款60000.00元,用以购买“建龙·班芙小镇”小区住宅房屋(房号为:4号楼1单元2**号)协议约定还款时间分为六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每3个月为一期,至2017年6月17日止),每期还款金额10000.00元。此外,因该笔借款为无息借款,为确保借款人如期清偿,借贷双方就逾期还款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将借款汇至被告所购房屋开发单位吉林市建龙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至今,被告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刘阳偿还欠款本金及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依据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立案时提供的刘阳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是空号,地址查无此人,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提供可以直接向刘阳送达的准确地址或符合公告送达的证明,应认定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利爽审判员  董作军审判员  肖金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