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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财保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纪虎、朱坤飞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纪虎,朱坤飞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财保3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留忠,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黄岗镇李楼行政村李楼**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0********。被申请人:朱纪虎,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重庆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坤飞,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朱纪虎与周留忠、朱坤飞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鲁172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将周留忠驾驶的肇事车辆鲁R×××××号轻型普通低速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扣押,保全金额2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留忠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20000元的现金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申请人朱纪虎申请的保全金额为2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留忠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故对于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留忠驾驶的肇事车辆(车牌号鲁R×××××)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永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景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