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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曹俊安与赵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俊安,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财保27号申请人:曹俊安,男,汉族。被申请人:赵军,男,汉族。申请人曹俊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军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元,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俊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军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元。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曹俊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