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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敏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敏,温瑞,徐玉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8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敏,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瑞,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玉娥,女,1937年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再审申请人陈敏因与被申请人温瑞、徐玉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5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敏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申请人因本案身心俱疲,精神恍惚,出现时间计算失误,导致未能按时出庭。被申请人开庭时增加了两项诉讼请求,法官应给申请人相应的举证期限,保证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二)本案被三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朝阳法院在证据未出现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继续判决申请人败诉。还贷记录对申请人是非常有利的,还贷记录实际上削弱了被申请人温瑞提交证据的证明力以及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经鉴定部门笔迹鉴定,确认《协议书》上“温黎”的签字确为温黎本人所签,且鉴定人对陈敏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回复并到庭接受了质询。在没有充足反驳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两审法院对上述鉴定结论予以确认正确。陈敏虽主张温黎可能存在无行为能力或恶意串通等可能导致《协议书》无效的情形,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两审法院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妥,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陈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侯海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