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广义张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广义,张立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879号原告: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第一良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峰,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广义,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同义镇广义村*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立永,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同义镇凌云村*组,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广义、张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窦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