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爱军、盛平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爱军,盛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爱军,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平,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上诉人吕爱军因与被上诉人盛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吕爱军上诉称:本案由工程所在地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本案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盛平与江魁虹、吕爱军之间系合伙协议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主债务人即原审被告之一江魁虹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杭州市××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吕爱军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