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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陆盈宏与聂睿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盈宏,聂睿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389号原告:陆盈宏。被告:聂睿智。原告陆盈宏与被告聂睿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盈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甄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