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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傲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刘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傲达物业有限公司,刘艳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177号原告:天津市傲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字营村东。法定代表人:张歧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庆,该公司物业经理。被告:刘艳霞,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站第三小学教师,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傲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傲达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傲达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