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振华与通州区兴仁镇贝之语母婴店、江西广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华,通州区兴仁镇贝之语母婴店,江西广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678号原告:刘振华,男,198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通州区兴仁镇贝之语母婴店,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兴隆花苑*幢******室。经营者:马伟伟。被告:江西广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开发区(工业园区)园区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志民。原告刘振华与被告通州区兴仁镇贝之语母婴店、江西广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振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刘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维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