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仰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仰海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375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董事长。被告:仰海龙,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潜山县,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仰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