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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与何来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何来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0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春晖家园34栋108、109室,负责人:杨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49264770(1-1)。被告:何来文,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与被告何来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彩先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贝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