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7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穆文明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文明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7刑初5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文明,男,1957年7月2日出生,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沧源佤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文明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穆文明擅自在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卡镇白某小地名为“茶地林格”的林地内砍伐嘉汉板业(云南)营林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34棵。经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穆文明砍伐的林木树种为软阔叶树,立木材积(蓄积)为5.7365立方米,原木材积为2.5814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文明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文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林权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文明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穆文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穆文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待判决生效后缴纳)。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俸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