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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佛山宾馆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宾馆有限公司,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14-118号。注册号440600000000765。 法定代表人:何长津,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红棉道8号英达利科技园A东211。注册号440301108678273。 负责人:林海。 被执行人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三区十号楼一幢三层。注册号110000410247230。 法定代表人:方立宪。 关于佛山宾馆有限公司诉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佛山宾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76179.01元及利息(以717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4479.01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上述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为3852元,财产保全费1408元,合计5260元,由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被告北京北辰关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宾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处理被执行人梁立峰名下位于顺德区××桂园碧××号。另,本院经向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8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陈文戈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毛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