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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8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何长春与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宝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316号原告:何长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亮。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B座1602、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负责人:项立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坚。第三人:深圳市宝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龙腾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35462G。法定代表人:潘俊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海标。原告何长春与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何长春负担。审判员  陆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