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李小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220号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光电高科技产业园2栋B区二楼。法定代表人:吴章焰。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娇,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慧,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林,男,汉族,1961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又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