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中群与被执行人刘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群,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郭中群,男,1962年11月生。被执行人刘军,男,1969年11月生。本院在执行申请郭中群与被执行人刘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中群与被执行人刘军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5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胡先尧书 记 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