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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中群与被执行人刘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群,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郭中群,男,1962年11月生。被执行人刘军,男,1969年11月生。本院在执行申请郭中群与被执行人刘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中群与被执行人刘军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5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胡先尧书 记 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