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小玲、邹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玲,邹光辉,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玲,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邹光辉,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万红,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小玲与被执行人邹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500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履行,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1)高民二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