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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4183赵亚凤与吴亚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凤,吴亚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183号原告:赵亚凤,女,汉族,1968年10月3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吴亚琴,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地址:常州市兴港花苑13幢4号楼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凤与被告吴亚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葛家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