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协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漳州市协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市南靖县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辛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漳州市协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西侧钱隆首府2幢商场3号。法定代表人:蔡鹭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恩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晓莉,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漳州市协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三德利公司并未委托蔡西杰进行消防工程验收,二审法院认定为蔡西杰履行职务的行为属错误。三德利公司员工蔡西杰在公司的职务是驾驶员,蔡西杰只有从事其职务相关的行为才属职务行为。《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与《验收交接表》签署主体不一,《验收交接表》并无三德利公司盖章或法人签名。(二)协力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三德利公司与协立公司直到2015年2月5日还就消防工程施工问题产生纠纷。如协立公司主张已完成工程,应提交用于施工的消防产品加以印证。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重审。协力公司陈述意见称,(一)蔡西杰参与了讼争合同议价、施工全过程,在验收过程中,蔡西杰也是作为三德利公司的代表参与验收。一审认定蔡西杰是履行职务行为,三德利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是正确的。(二)协力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讼争工程已经交付验收且进行使用,三德利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审查期间,三德利公司提交其与漳州伟泰消防阀门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一份、预算清单一份、税务发票三张、汇款凭证两份,据以证明三德利公司将厂房消防系统联动功能和相关零配件改造工程承包给漳州伟泰消防阀门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总工程款为63000元,三德利公司已支付相应工程款,漳州伟泰消防阀门有限公司再开具63000元的发票给三德利公司。协力公司质证认为,三德利公司一审未提交上述证据,二审也仅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进行附条件质证:对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三德利公司与漳州伟泰消防阀门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涉及到的是喷淋和烟感改造,而本案讼争合同是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更换,分属不同的消防工程项目,预算清单中数量、品名与发票中的数量、品名不同,不能证明三德利公司所主张的证明对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蔡西杰在《消防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表》上签名的法律后果是否应当由三德利公司承担。经查,讼争合同并未约定驻工地代表,蔡西杰系三德利公司员工,介绍协立公司承包讼争工程,作为三德利公司代表在《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上签字,并参与施工、验收等过程,故蔡西杰在《消防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表》上的签名,可以认定为系代表三德利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三德利公司承担。三德利公司主张蔡西杰在《消防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表》上的签字不属职务行为,理由不能成立。因《消防��程竣工验收交接表》已经确认讼争工程已竣工,三德利公司主张协立公司未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应承担举证责任,三德利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交其与漳州伟泰消防阀门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等证据所体现的施工范围为“喷淋和烟感改造”,与本案讼争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载明的施工范围第三项“维修消防水泵,增加联动管线”的施工项目并不相同,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讼争项目尚未实际施工完毕。由上,三德利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程光��代理审判员 陈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天 栋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