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士亚与梅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永强,吴士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2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永强,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金,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士亚,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军,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永强因与被上诉人吴士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3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永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吴士亚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涉案欠条明确显示欠款人系苏州腾鸿消防,实际上指的是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而非梅永强;梅永强的签收行为系职务行为,根据梅永强与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梅永强在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工程管理、采购工作。吴士亚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士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梅永强立即支付货款126725元;由梅永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士亚、梅永强之间存有业务关系,梅永强自2015年8月始向吴士亚购买钢材。2015年11月7日,梅永强向吴士亚出具欠条一张,确认结欠吴士亚货款126725元。此后,经吴士亚催讨未果,致讼争。以上事实,由欠条及吴士亚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梅永强结欠吴士亚货款126725元之事实,有吴士亚提供的欠条及吴士亚的当庭陈述予以印证,依法应予确认。梅永强拖欠吴士亚货款不付,吴士亚依法催讨,应予支持。吴士亚提供的相应证据及吴士亚的当庭陈述,因梅永强未到庭应诉质证,应视为梅永强放弃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梅永强承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梅永强应支付吴士亚货款人民币1267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7元,由梅永强负担。本院二审期间,梅永强提交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梅永强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19日,证明涉案欠条签订时间是梅永强在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梅永强另提交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梅永强系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其与吴士亚结算钢材款签字行为属职务行为,代表我公司的行为,其与吴士亚结算的材料款:人民币126725元,由我公司承担,特此证明。”吴士亚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二审另查明,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7日的涉案欠条,欠款人签名一栏写明为“苏州腾鸿消防”,欠款人电话一栏有“梅永强签收”字样。以上事实,有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证明、欠条、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吴士亚主张梅永强结欠其货款126725元,并提供欠条为证。但欠条中欠款人一栏明确载明为苏州腾鸿消防,另结合梅永强与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梅永强在欠条上的签字属于代表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梅永强支付吴士亚货款126725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涉案货款126725元不应由梅永强支付,吴士亚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中梅永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中又提交新证据,导致一审查明事实错误,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梅永强负担。综上所述,梅永强的上诉请求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梅永强结欠吴士亚货款认定事实错误,结合梅永强二审提供的新证据,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395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吴士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7元,由吴士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34元,由梅永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恩乾代理审判员  黄源榕代理审判员  柳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闻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