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31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台州市万鼎置业有限公司,台州锦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方根,沈根平,邵咏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31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1号。负责人黄阳波。被执行人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银座街379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沈方根。被执行人台州市万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勤劳村人民路178号-180号。法定代表人叶仁兰。被执行人台州锦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251—253号。法定代表人陈薪列。被执行人沈方根,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沈根平,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邵咏虹,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以(2016)浙1004民初41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沈方根、邵咏虹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台州耀江广场1号楼1801室+跃的不动产所有权(房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过用2008第038**号),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1004执319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15日10时至2017年5月1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2017年5月16日,买受人尤金辉(身份证号码)以212.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中国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沈方根、邵咏虹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台州耀江广场1号楼1801室+跃的不动产所有权(房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过用2008第038**号)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沈方根、邵咏虹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台州耀江广场1号楼1801室+跃的不动产所有权(房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过用2008第038**号)归买受人尤金辉(身份证号码)所有。四、买受人尤金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