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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4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荣,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文盲,家住湖南省沅陵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6日被本院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彭荣在义乌市范围内多次盗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彭荣到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二区19栋8单元201室,以插卡开门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陈某2放在衣服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20元。2、同日7时许,被告人彭荣到义乌市稠城街道义驾山东街34号401室,以插卡开门的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陈某3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人民币260余元偷走。3、同年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彭荣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香樟苑7幢2单元401室,见房门未关好便溜门入室,将被害人林某放在室内的人民币270余元及银行卡一张盗走。4、同年2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彭荣到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二区8幢3单元202室,以插卡开门的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程某放在室内的人民币615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彭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2、陈某3、林某、程某的陈述,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彭荣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彭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荣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