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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辉添与林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辉添,林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330号原告:林辉添,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民,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志彬,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林辉添与被告林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辉添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辉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辉添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超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秀灵速 录 员  刘天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