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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行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桑国佑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国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134号原告桑国佑,男,195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施家仪。委托代理人俞秋兰,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涛,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原告桑国佑不服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认定连续工龄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国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国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伟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