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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执4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登丰八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吴建荣、杨琪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登丰八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吴建荣,杨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4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7065339-0。负责人:林道生。被执行人: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1737323-4。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被执行人:福建登丰八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5498711-2。法定代表人:江生旺。被执行人:吴建荣,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杨琪,女,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登丰八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吴建荣、杨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1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995835.43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三次拍卖被执行人吴建荣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1层04店面的房产,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将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9920000元抵偿等额债务。本院还拍卖被执行人杨琪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金屏路25号南湖花园5#楼501单元、1层01附属间的房产,扣除案件执行费87396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2672604元。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待具备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6)第14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榕生审判员  刘文华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熹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