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世奎、窦炳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奎,窦炳建,河北恒阔管道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奎,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窦炳建,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河北恒阔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系该公司总经理。刘世奎申请执行窦炳建、河北恒阔管道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世奎于2015-5-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且表示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君默审判员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