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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程军、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军,郑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赣0502执2299号申请执行人程军,男,1973年8月17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郑建华,男,1977年5月8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军与被执行人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7347元,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余标的款2823元无法执行到位,故申请执行人程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郑建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502执2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龚华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