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永富诉被告与被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富,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490号原告:黄永富,男,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金峨镇望城村*组*号。被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浓荫气象坡***幢。法定代表人:曾宪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国明(特别授权),重庆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永富与被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黄永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富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永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33.00元,减半收取计5,016.50元由原告黄永富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也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