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袁德创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德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159号罪犯袁德创,男,37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洪刑初字第0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德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洪刑初字第0268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08)洪刑初字第0142号刑事判决中对袁德创宣告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袁德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某刑执字第09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8月5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某刑执字第010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23年12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袁德创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袁德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刑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德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德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军审判员 钱余审判员 孟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