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姝红与耿彦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姝红,耿彦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异4号案外人:张鹏,昔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姝红,昔阳县大寨镇人。被执行人:耿彦卿,昔阳县乐平镇人。在本院执行李姝红与耿彦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鹏于2017年5月25日对执行耿彦卿向李姝红支付钢材款928273.5元,违约金102983.68元,两项共计1031257.18元,及案件受理费14105.14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鹏称:1、张鹏与李姝红是合法夫妻,婚后一直与张鹏父母一起生活,没有分家。张鹏父亲张文华、母亲王乃恩是文华钢材销售部及二部的实际所有者、经营者。李姝红只负责对外业务,依法律规定,本案的全部债权属全家共有,为家庭共同财产。张鹏与李姝红现已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应将本案的债权人李姝红变更为张鹏。2、家庭财产分割诉讼,现处于二审阶段,本案债权属家庭财产一部分,故要求中止执行。李姝红称:张鹏与李姝红已离婚,协议约定耿彦卿的债务归李姝红,故张鹏的请求无事实依据。耿彦卿称:本案执行标的是欠文华钢材的,李姝红作为文华钢材的经理起诉,当庭我提出此债务应归文华钢材,而不是李姝红个人。文华钢材实际经营者王乃恩,为了省诉讼费,同意以李姝红个人名义起诉,我觉得他们是一家人,给谁也一样。欠款单都是文华钢材,没有李姝红个人的签字,我认为张鹏提出的异议有道理。本院查明:张鹏与李姝红系夫妻,2016年6月双方离婚。2016年8月16日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耿彦卿向李姝红支付钢材款928273.5元,违约金102983.68元。本院认为:李姝红、耿彦卿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生效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鹏所提变更债权人的异议,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李姝红也否认该债权协议转让,故对张鹏的此异议,不予支持。张鹏所提中止执行的请求,因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法定条件,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鹏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王乃武审判员 李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