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满堂与郑新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堂,郑新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475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满堂,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郑新爱,女,1963年3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邢亚男,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满堂与被告(反诉原告)郑新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满堂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反诉原告郑新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双方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满堂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郑新爱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587元,减半收取1793.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12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