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4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914陈磊与黄建、汪爱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黄建,汪爱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914号申请人陈磊,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黄建,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汪爱桃,女,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磊与被执行人黄建、汪爱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建、汪爱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磊借款本金9万元及逾期利息(依本金9万元,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陈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由被告黄建、汪爱桃负担。2016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陈磊以被执行人黄建、汪爱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均没有相关财产信息。2016年11月24日,本院拘传被执行人汪爱桃,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本院对其司法拘留15天。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49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衡永红审判员 孙 双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