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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蒲玉珍诉上海相信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玉珍,上海相信电子有限公司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3926号原告蒲玉珍。委托代理人王松梅。被告上海相信电子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张光贤。委托代理人黎花、具福柱。原告蒲玉珍诉被告上海相信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玉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蒲玉珍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唐军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