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蒲玉珍诉上海相信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玉珍,上海相信电子有限公司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3926号原告蒲玉珍。委托代理人王松梅。被告上海相信电子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张光贤。委托代理人黎花、具福柱。原告蒲玉珍诉被告上海相信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玉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蒲玉珍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唐军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