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祖英与刘天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英,刘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陈祖英,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刘天文,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陈祖英与刘天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祖英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122679.23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3286元,执行费1740元,已执行兑现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5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