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01608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9617H。法定代表人:朱国扬,经理。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文峰古街10栋2-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008528。法定代表人:卢���红,总经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