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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石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韦慈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石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韦慈夫,林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058-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石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雒容镇广庆路6巷12号。法定代表人胡仁泉,董事长。被执行人韦慈夫,男,1963年10月8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林嫒,女,1968年6月28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1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韦慈夫、林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慈夫、林嫒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石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0元、申请执行费1496元。但被执行人韦慈夫、林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嫒在其单位柳州市柳江区妇幼保健院每月均有约5000元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嫒在柳州市柳江区妇幼保健院每月所有的工资、福利、绩效等除2500元之外的收入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