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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梅花、徐兴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梅花,徐兴斌,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788号申请执行人陈梅花,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徐兴斌,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黄芳,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兴斌、黄芳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兴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徐兴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黄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功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2788号义乌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人陈梅花与被执行人徐兴斌、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278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相关手续在你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兴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徐兴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黄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