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7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7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5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5月26日冻结了陈某某在农业银行的存款20200元。现因需扣划该存款支付与申请执行人,应先行解除对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2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治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