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5执7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7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5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5月26日冻结了陈某某在农业银行的存款20200元。现因需扣划该存款支付与申请执行人,应先行解除对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2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治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