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纪建、纪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建,纪飞,崔振荣,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纪建,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纪飞,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崔振荣,女,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雄县。本院在执行纪建、纪飞、崔振荣与李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监狱服刑。据此,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684执2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焦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