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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孟雷雷、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雷雷,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孟雷雷,男,1986年6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尚庄镇。法定代表人:常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宁,男,1981年10月生,住献县。孟雷雷诉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9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150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