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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民初43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双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双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初43之三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双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新华农场。法定代表人:乔秀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绥滨县绥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19楼。法定代表人:熊顺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双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双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双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双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双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300元,减半收取846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双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德良审判员  岳 明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