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训彪与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训彪,钱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442号原告:董训彪,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虞城县。被告:钱涛,男,1971年10月21日生,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原告董训彪诉被告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明确的工作单位地址、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等信息。本案原告董训彪在诉状中未明确提供被告详细的住所等相关信息,经本院催告后原告仍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训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志勇审 判 员 卢卫涛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