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小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338号原告:胡小梅,女,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孙艳,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自由路商业步行街D栋楼1号。负责人:张卫东,该行行长。原告胡小梅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胡小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梅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小梅负担。审判员 李巍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