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胥正书申请执行吕文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正书,吕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80号申请人:胥正书,女,汉族,住宁洱县宁洱镇曼连村委会。被申请人:吕文明,男,汉族,住宁洱县宁洱镇曼连村委会。本院在执行胥正书申请执行吕文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吕文明已履行了欠申请人胥正书欠款1028元及停止妨害申请人正常行使承包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