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美与范声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美,范声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369号原告:马美女,女,1985年1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范声春,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马美女诉被告范声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美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美女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马美女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