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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美与范声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美,范声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369号原告:马美女,女,1985年1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范声春,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马美女诉被告范声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美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美女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马美女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